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日前,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规定》自今年 3月1日 起 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机制分别出台了规定,各地版本有一定差异。2022年初,四方共同议定 以区域免罚机制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实现行政处罚裁量领域协同 ,这次出台的《规定》对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 裁量要素进行了 统一规范、细化。
《规定》的出台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 首次破题 ,为推动轻罚免罚制度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规定》核心内容 【违法行为轻微】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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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第十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主观过错】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五)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六)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第十三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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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 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发布 编辑:林心怡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特别提醒:如果您不想错过“今日闵行”,记得“星标”,并多点“赞”和“在看”,这样,每天新文章推送,就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号列表里啦:)